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5
自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新《民诉法解释》”)开始实施。结合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国外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新《民诉法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释义与说明。因此,本文依据新《民诉法》及新《民诉法解释》,浅谈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及常见困惑。
一、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效,取决于我国法院对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定。也就是说,虽然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已经生效,我国是否认可该判决,还需当事人或外国法院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为例,依新《民诉法》及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本。若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除判决、裁定中已经对此予明确说明外,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我国法院在作出最终裁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表现为:(1)该国与我国是否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2)该国与我国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二、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就一定会执行?
答案自然是否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抱有这样的想法:既然外国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在我国国内肯定也有效,这种错误的法律认知在上文已经作出了详尽的说明。而不少人又认为,既然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那就意味着我国一定会执行这份判决,其实并不然。
需要强调的是,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并不必然伴随着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因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是我国法院对判决、裁定中相关事实内容的认可,能否执行还取决于外国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对于没有执行内容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自然也不存执行问题;譬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仅存在身份关系解除内容时,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仅需作出是否承认的裁定,并不存在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执行问题。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