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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基本案情】

曾先生与李女士于2004年相识,20051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性格有差异,尤其是李女士与曾先生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无法处理好婆媳关系,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经过协商,双方聘请律师起草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了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事项。双方签署协议后,曾先生按约定向李女士交付了股票、首饰及补偿款等,但李女士认为协议约定内容不公平,履行过程中反悔而引发纠纷。故曾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相关债权债务;而李女士则主张应由法院重新处理相关财产问题。

【争议焦点】

1、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认定问题?

2、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该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需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约定适当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协商让步的最终体现。然而,离婚协议从何时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离婚协议书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自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作为附离婚条件的约定内容,只有在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好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正式离婚时,协议内容对双方才具有实质效力。

就曾先生与李女士的情形而言,虽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尚未正式离婚,此时李女士因不满协议内容而反悔,曾先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先前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仅仅只能够作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关于曾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因离婚协议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小贴士】

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事先达成的附离婚为条件的协议书,只有在双方离婚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吴慧萍律师提醒您,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需认真考虑,离婚前您对于协议内容有权反悔,而在正式离婚后,除非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并不会轻易支持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的主张。

 

作者:吴慧萍;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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