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救济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主张撤销婚姻或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形,例如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冒用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等。那么问题来了,当婚姻登记存有瑕疵时能否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瑕疵不可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瑕疵、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三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登记瑕疵是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主要指“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无效婚姻则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解决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问题,不同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够因为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遵从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所作出的明确释义。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该婚姻。
就无效婚姻而言,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未达法定婚龄则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例如,若结婚登记时男方未满22周岁,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男方已达法定婚龄,应存在法定阻却事由,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主张;若男女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无论该婚姻经过多长时间,抑或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法院将依法认定该婚姻无效。
那么问题又来了,现实生活中一方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被借用身份证件者的权益该如何获得法律救济?若结婚登记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感情破裂,又能否起诉离婚?
被借用身份证件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而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调整。因此,被借用身份证件者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以行政诉讼为例,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将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作出进一步的审查和判断,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被借用身份证件者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结婚证的效力仅及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
关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若感情破裂能否起诉离婚的问题,关键还需厘清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该婚姻前,被借用身份证件者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者之间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不能直接否认该婚姻效力;而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所认可的婚姻关系。
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中的解答,“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结婚证的效力仅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切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
作者:吴慧萍;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