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5921983649
  • 联 系 QQ:1055015035
  • 电子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511100026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服务领域>>房产纠纷>>正文

上海楼市新政:营改增,限购限贷双管齐下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20163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9条调控楼市的新政;同日,财政部也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对此,不少购房者普遍存在困惑,因此,就目前大家咨询较多的问题,吴律师为您逐一进行解读。

一、住房限购政策从严,网签之前须经审核

根据上海新政,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在沪购房,自购房之日起计算,需要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再次上市交易必须满三年,交易对方为个人的,严格按照限购政策执行。与原先相比,新政增加了借用企业名义购房所需投入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对于非上海户籍居民而言,所需缴纳个税或社保的年限要求提高。

同时,为了防止购房者只网签不过户从而规避限购政策,此次新政将限购审核前置到交易备案环节,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网签之前,就需要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二、住房贷款管理加强,信贷实现差别化

根据上海新政,对于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则不低于70%。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群体,无论房屋是否还有贷款、贷款是否结清,都将视为已有1套住房,信贷政策不再享有首付三成的优惠政策,购买普通住宅首付提升至5成,购买非普通住宅首付则提升至7成。

三、个人购买两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上海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城市之一,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将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与购房者息息相关的营改增过渡政策主要是:个人购买住房是否满2年再出售,将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基线。

营改增试点的过渡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不足2的住房对外销售,将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将免征增值税。对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而言,个人购买满2年再出售的,增值税=[销售收入-购买住房价款]*5%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