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买断公房产权,同住人利益如何维护?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案情简介】
邵某和赵某系堂兄妹关系,因邵某幼年父母双亡,自5岁起就由赵某的父母抚养长大。由于政策原因,当时一家四口共同分得了上海市虹口区的公房一套;赵某父母去世后,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邵某。此后,由于工作原因赵某暂时搬到单位宿舍居住。
就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邵某以承租人名义办理了公房购买产权手续,并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伪造赵某签名,最终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邵某一人。由于赵某工作调动,要回该房居住却屡次被拒,无奈之下,赵某委托律师查询房产信息后发现,该公房已变为售后产权房。
【法律评析】
1、承租人能否买断公房产权?
公有住房,俗称“公房”,是我国社会发展所特有的产物。近年来,因公房转售后产权房、动迁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是:公房的承租人是否有权买断产权?
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承租人可以买断公房产权,但前提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购买。
2、同住人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本文所提及的就是一则典型的因公房买断产权未经同住人同意而产生的纠纷。那么问题来了,当同住人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同住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房屋产权为共有,二是恢复公房承租关系;具体选择哪种途径,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及诉求予以明确。
以上述真实案件为例,赵某系公房共同居住人,承租人邵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买断公房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赵某想要继续在公房居住的诉求,代理律师从邵某冒签购房委托入手,在诉讼中主张邵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系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恢复系争房屋承租关系,最终获法院支持。
【法律小贴士】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公有住房属于使用权房,如有意买断公房产权,需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若一方擅自将公房购买为私房,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