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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办理贷款延迟,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8/24

【基本案情】

2013417日,赵某(卖家)与曹某(买家)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号某室的房屋出售给曹某。同时,合同还约定房屋价格为267万,过户日期为2013620日;曹某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前5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

然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曹某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延期,赵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曹某亦在庭审中抗辩称,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延期获得了赵某的认可,并以实际行动同意变更协议内容。该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则是贷款延期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以及赵某是否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评析】

1、贷款延期卖家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由于上海等一线城市的房价持续上涨,大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需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形式履行出资义务。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也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间及贷款手续办妥的期限。那么问题来了,若贷款延期,买家是否违约?卖家又是否可以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

关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以及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以上述真实案件为例,双方约定了房屋过户时间及贷款办妥日期,曹某因首套房证明和收入证明未及时向银行递交而致使贷款延期,且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延期逾10日,卖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2、未约定贷款办理期限时,最迟应在房屋约定过户之日办妥。

当事人没有对贷款申请时间等细节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贷款事宜而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买卖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结合合同相关条款并考虑合同目的的实现,法院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日前将贷款手续办妥。

【法律小贴士】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不仅要明确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还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就贷款申请时间、过户交房期限、违约条款等内容作出约定。若签署合同时约定不明,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建议及时与律师沟通,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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