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出台,如何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8/7/27
【基本情况】
郑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多次通过个人名下建设银行帐户向张某转帐合计二百万余元。现郑某据借条、转帐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所欠债务。对此,张某认可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配偶孙某则认为所欠债务属于郑某的个人债务,且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另,法院查明:孙某和张某于2015年结婚,孙某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自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该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2018年,孙某再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离婚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分析】
一、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法等相关事实,以判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债务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债务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借款人的配偶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等。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借款人的配偶对债务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仅靠质疑并不足以使法院认定案件系虚假诉讼。
结合上述案例,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一般会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例如借款原因、款项来源、具体用途,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细节,本案中郑某和张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但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根据法庭陈述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当庭询问,孙某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未获法院支持,若今后孙某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二、自2018年1月18日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区分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作出综合认定。
因新的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标准和举证证明责任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该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将判定夫妻共同偿还;若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应进一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判定由举债方个人偿还。
就上述案例而言,欠款数额共计二百万余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债权人郑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认定由张某个人偿还所欠债务。
【法律小贴士】
因不同争议场景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裁判,对于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争议处理时,并不当然具有既判力。涉及具体纠纷时,还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做出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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