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赠与?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7/29
【案情简介】
2015年初,赵某(男方)与孙某(女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备案。离婚协议中约定,“10岁的儿子由女方抚养……婚后双方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由赵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然而,离婚后赵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由此引发了本案纠纷。
孙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儿子所有,并由赵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在庭审中赵某虽认可离婚协议内容,但主张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其有权撤销赠与,而且目前其也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履行房屋赠与。
【法律评析】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夫妻一方能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与之类似的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客户来访咨询离婚财产纠纷事宜,因此,吴慧萍律师特依据法院审判观点及实务经验,为大家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情形下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而法院在判决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的标准是: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就本案而言,离婚时赵某与孙某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如果赵某想要撤销赠与,应与孙某协商变更协议条款。
其次,具有身份属性及道德义务性质的协议,一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也就是说,除协议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或经公证的情形外,在房屋过户前或动产交付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纠纷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往往和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具有密切联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订立,不能简单地套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赵某与孙某达成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且协议内容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一方不能任意撤销赠与条款。
【法律小贴士】
吴慧萍律师提醒您: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撤销或变更的标准是: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