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份?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7/3/21
由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鉴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且公司股份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离婚分割时应谨慎处理。因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为您简介离婚时公司股份分割的处理方式:
首先,明确需要分割的公司股份。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公司股份,离婚时,该股份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地,若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各自婚前财产投资获得的股份,除主动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无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除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股份及其收益的权属外,以个人财产投入购置的股份,在婚后通过投资等操作获得的收益,属于主动增值部分,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分割。
其次,了解股份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最后,确定将要分割的股份价值。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股份的市场价值,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以确定所需分割的股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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