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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中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7/2/16

当双方产生纠纷需要向法院起诉解决时,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外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需要先明确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法律适用问题。

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我国法律区分不同纠纷类型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有时候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作用。例如:“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就“经常居所地”的判定而言,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了“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两项要件,即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否要求连续居住12个月,还是要求居住不少于多少月或日?对于“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又该如何认定?

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审判实践可知,所谓“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例如:当事人因为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外地就医等原因导致无法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一年以上,并不会影响经常居所地的判断。就认定“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而言,则要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因此,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

作者:吴慧萍律师,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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