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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6/9/20

【基本案情】

余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父母均已过世,婚后两人育有三个子女,即余1、余2、余3。于1982年,余某开始退休,享有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于201010月,余某因病去世,生前单位上海市X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发放给家属而尚未领取的抚恤金共计8万余元。

另,余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写明:“因我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由妻子杨某及大儿子余1照顾我生活起居,其他子女未曾过问……我死后由妻子杨某及大儿子余1两人负责安葬,我的抚恤金也全归两人所有,其他子女不能享受。”

由于家庭成员就死亡抚恤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余2、余3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的死亡抚恤金数额。

【律师评析】

一、死亡抚恤金非遗产,无法通过遗嘱进行分配。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起草遗嘱时会将死亡抚恤金列入遗产范围,诚如本案余某在遗嘱中提及由妻子和大儿子继承该笔钱款,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误区,涉及死亡抚恤金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上,死亡抚恤金和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死者能够通过遗嘱进行分配;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其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由此可见: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无权通过设立遗嘱分配死亡抚恤金。

二、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亲属共有,分割时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就本案而言,因死亡抚恤金不是余某遗产,其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自然也无法实现。那么,余某死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首先,享有死亡抚恤金的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二是在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或部分照顾义务。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分割死亡抚恤金时会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死者近亲属所享有的份额。

【法律小贴士】

家庭成员可以协商确定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在具体分割时会综合考虑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困难情况等因素,酌定相应份额。

 

作者:吴慧萍;联系方式:15921983649;邮箱:anne@family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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